國家認監委關于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》規章于2018年1月1日發布實施
發布日期:2018-01-01??【打印此頁】
為落實中央關于“完善認證機構行政審批程序”的要求,質檢總局發布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》(總局令第164號,以下簡稱164號令)。后國務院針對包括認證機構管理在內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,發布了《認證認可條例》。為了與《認證認可條例》的修訂保持一致,并將改革措施通過規章予以固話,質檢總局修訂新的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。
一、貫徹落實中央深改工作任務,簡政放權、釋放改革紅利
2.是取消對承擔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子公司資質的審批。刪除164號令關于認證機構子公司的相關條款。認證機構(即母公司)設立的子公司,如果該子公司的管理體系與母公司一致,其承擔認證業務并向認證對象出具母公司的認證證書,認監委不再單獨對該子公司進行資質審批。
3.是取消境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審批。刪除164號令關于代表機構的相關條款。對境外認證機構代表機構的監管,依照《認證認可條例》第五十八條規定執行。
4.是取消關于認證機構辦事機構的相關規定。刪除164號令關于認證機構辦事機構的相關條款,辦事機構從事認證活動的,其法律責任由認證機構承擔。
2.是強化信息公開透明,解決以往認證活動監管中信息不暢通、不共享的問題。《管理辦法》對認證機構公布信息、向國家認監委報送信息及年度報告作出明確規定,同時對國家認監委公開相關信息也作出規定。
3.是對法律責任條款進行了調整、修改和細化,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。
該規章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該規章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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